嘘~加入中国心理学会注册系统的内幕爆料,一般人我不告诉他
时间:2018-09-01 11:07:47 点击: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都在向幸福密码打听加入中国心理学会注册系统的“内幕”,O(∩_∩)O哈哈~不要看中国心理学会是心理学界超级高大上的专业组织,就望而生畏,其实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哦~~



首先,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中国心理学会,关于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定义 :


助理心理师

助理心理师(Assistant 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基本专业知识、接受过基本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助理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包括助理临床心理师(Assistant 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助理咨询心理师(AssistantCounselingPsychologist)。     


心理师

心理师(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统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Psychologist)。  

督导师

督导师(Supervisor):指正在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督导师的有关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资深心理师。  本标准所界定的助理心理师、心理师和督导师均属于“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Professional Practitioner in 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y)。



接下来跟大家说一说《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中第6点,第7点,关于注册助理心理师注册心理师的登记标准

 

 


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


6.01 助理心理师:指尚未达到本标准中注册心理师标准但符合以下标准的申请者。     



6.02 专业伦理: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没有因专业伦理问题被有关机构认定具有故意或重大过错,无违法记录。     



6.03 达到以下标准,经过2名有效注册的助理心理师、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可申请助理心理师的注册:  


6.03.01 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硕士、博士学位,但其他条件不完全满足本标准中注册心理师标准者。  


6.03.02 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相关学科大专学历,或1999年12月31日以后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关学位,且其资质不完全符合本标准中注册心理师的要求而暂时不能直接申请注册心理师、但已经具备下列要求之一的申请者:

(1)所接受的专业课程满足本标准2.06与2.07、或3.06与3.07、或4.06条款所规定的课程要求;  


(2)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超过250小时(境外督导师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规定个别认定其专业水平和资格);


3)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的规律的、正式的、面对面的案例督导(包括集体和个体督导)时间累计超过100小时,其中个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


6.04 已获心理治疗、精神医学、临床/医学心理学中级以上职称,或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满5年、二级资格满3年、一级资格满1年,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者


6.04.1 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咨询或心理治疗)小时超过200小时(若督导师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6.04.2 在有效注册的心理师同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超过400小时者


6.04.3 接受注册系统认可的专业培训项目的学习时间超过100小时,且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超过400小时


6.04.4 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的规律的、正式的、面对面的案例督导(包括集体和个体督导)时间累计超过100小时(若督导师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6.04.5 二级甲等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心理科或精神专科医院、或省级(及其以上级)高校心理咨询中心、或在已经注册的实习机构等单位内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咨询)小时超过800小时,没有卷入过专业伦理的纠纷或受到任何形式的投诉。



6.05 不符合以上6.03或6.04要求,其申请由注册工作组进行个别评估,须提供必要申请材料经过注册工作组评审会议2/3以上出席委员投票通过后,再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和伦理公示后,可注册为助理心理师。     


6.06 继续教育:助理心理师在有效注册期内须接受进一步的专业培训,包括:接受督导、实习、自我体验、专业理论(包括伦理)和技能学习,规定如下:

(1)专业课程:接受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项目的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年(或一个注册期内累计不少于120学时,其中一个注册期内接受专业伦理的培训不少于16学时),且这些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均达到本标准9.01-9.06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  

(2)督导:接受有效注册的心理师同辈督导不少于100小时/年;或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个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年;或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团体督导不少于60小时/年;  

3)参加其他专业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专业工作坊、报告论文、发表论文等,折算的具体继续教育小时数由注册工作组根据具体有关细则认定。



6.07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进行重新注册登记的助理心理师,其注册登记失效期在2年内的,由注册工作组审核、伦理工作组批准后可恢复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助理心理师时间超过2年,其重新申请注册心理师时,需满足6.01-6.06相关规定后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6.08 未达到本标准6.01-6.05要求条款的申请者,可申请成为“注册心理师候选人”,接受注册工作组指定的督导和培养指导计划。“注册心理师候选人”的管理细则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另行制定。     


6.09 基于发展需要对助理心理师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 

 

心理师若要得到注册,须符合下列标准:


7.01 专业伦理: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没有因专业伦理问题被有关机构认定具有故意或重大过错,无违法记录。



7.02 具有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学位者,其获得学位所在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符合4.01-4.9所规定的标准并有效注册,经过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具备申请心理师注册资格;若推荐者属于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7.03 具有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学位者,其获得学位所在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符合3.01-3.9所规定的标准并有效注册,经过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并在满足7.03.01和7.03.02条款后,具备申请心理师注册资格:  


7.03.01 在获得其硕士学位后2年内,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不少于150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


7.03.02 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的规律的、正式的个体督导时间不少于5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小时数不少于5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被在团体督导中不少于5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若督导师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7.04 在中国境内接受非本标准认可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专业学位者,若要向注册工作组申请心理师注册登记,须提供必要文件(包括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信、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和督导证明),同时须满足以下要求:  


7.04.01 其所受培养的专业硕士培养课程达到3.06和3.07条款规定的标准。或硕士毕业后接受了相当于3.06和3.07条款规定标准的全部课程的培训。  


7.04.02 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的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临床实践小时不少于250小时(包括研究生期间的相关小时数),并提供有关证明。若督导师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7.04.03 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的规律的、正式的个体督导时间不少于5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小时数不少于5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被在团体督导中不少于5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若督导师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7.05 在中国大陆境外获得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相关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中国籍公民,须提供有关其受训的专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实习流程等)和接受该培养方案培训的证明文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督导证明、督导推荐信、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信等),可向注册工作组提交注册申请,其申请由注册工作组参照3.01-3.9或4.01-4.9和7.04有关条款标准进行个别认定。若推荐者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7.06 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或教育学等相关学科学士学位者,且其资质不完全符合7.02-7.05款要求的人员,若要申请注册为心理师,须提供有关其受训的过程(包括课程设置,实习流程等)和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文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督导证明、督导推荐信、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信等),可向注册工作组提交注册申请,其申请由注册工作组参照有关条款标准进行个别认定。



7.07 助理心理师申请注册为心理师的标准 


7.07.01 助理心理师在注册期间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无违法、违反专业伦理守则的记录。


7.07.02 已经获得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硕士、博士学位同时满足本标准7.03或7.04或7.05的相关条件规定者,可在获得相应学位后提出申请


或:未获得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硕士、博士学位,但全部达到以下要求的助理心理师,可在获得助理心理师注册2年后提出申请:


(1)所接受的专业课程满足注册标准中关于专业硕士、博士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2)获得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后,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超过250小时

3)获得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后,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的规律的、正式的个体督导时间不少于5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小时数不少于5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被在团体督导中不少于5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若督导师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7.07.03 满足6.06关于助理心理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7.07.04 已经连续2个注册期有效注册登记为助理心理师的,在满足6.06关于助理心理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前提下,可经助理心理师本人申请,由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提交必要的补充资料(由注册工作组制定相关要求的细则),经过注册工作组与伦理工作组审核确认后,转为注册心理师。



7.08 继续教育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心理师在注册期满后更新注册登记时,须提供参加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项目的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年(或一个注册期内累计不少于120学时,其中一个注册期内接受专业伦理的培训不少于16学时)的学习合格证明,且这些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均达到本标准9.01-9.06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     


7.09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进行重新注册登记的心理师,其注册登记失效期在2年内的,由注册工作组审核、伦理工作组批准后可恢复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心理师时间超过2年,其重新申请注册心理师时,需满足7.01-7.08关规定后方可重新申请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     



7.10 基于发展需要对心理师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看了注册标准是不是发现了:要想成为被学会接纳认可的“同道中人”,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的持续督导心理学专业的继续学习都是必不可少的啊!


这样严格的要求其实也是在大浪淘沙,帮助净化现在混乱的心理咨询行业,让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能够持续的成长,让那些所谓的“心理咨询专家”现出原形!!

 

640.jpg

焦文燕


中国心理学会注册心理师、注册督导师

(注册督导号:D18-003)

 

如果想要成为焦文燕老师这样的注册督导师又需要什么条件呢?(看到要求可不要灰心,毕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咱们可以从注册助理心理师慢慢起步嘛)

 

             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

 

督导师若要得到注册,须符合下列标准:


8.01 申请者须是有效注册的心理师,并由2名有效注册的督导师推荐(若推荐者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8.02 专业伦理: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没有因专业伦理问题被有关机构认定具有故意或重大过错,且无违法记录。



8.03 临床经验:在获得本标准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师注册登记后,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实践小时数(与个案直接接触进行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00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    



8.04 督导经验:从事督导实习时间不少于120小时,且督导实习工作被在本标准有效注册的督导师训练或督导的时间不少于60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  



8.05 在提出督导师注册申请前5年内,曾全程参加过以培养督导师为目标的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不少于60学时,并参加临床与咨询心理专业伦理培训项目累计不少于24学时(这些项目均达到本标准9.01-9.06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且不可相互替代),并提供有关的培训证明。     



8.06 在提出督导师注册申请前,曾参加被本标准认可的高级专业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与8.05所规定的培训内容不重复)累计不少于200小时,并提供有关的培训合格证明。 



8.07 连续有效注册登记为注册心理师超过3个注册期且符合8.03-8.06所规定的督导师申请者,由2名有效注册的督导师推荐,提交必要的补充资料,经注册工作组指定专家评估小组对申请者进行有关评估和会谈后向注册工作组提交有关评估报告,在注册工作组1/2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转为注册督导师;不完全符合8.03-8.06所规定的督导师申请者可由注册工作组指定专家评估小组对申请者进行有关评估和会谈后提交有关评估报告给注册工作组,在得到注册工作组2/3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注册为督导师。     



8.08 在中国大陆境外获得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获得其他国家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相关从业执照或资格的中国籍公民,可提供有关其受训的专业培养方案相关材料(包括学位证书复印件、学位课程表、临床实习和接受督导的证明,接受督导培训证明,从事督导工作证明等)、从业执照或资格文件等(个人简历、执照复印件、2名有效注册的督导师推荐信等),并提交必要的补充资料,可向注册工作组提交注册申请,其申请由注册工作组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款进行个别认定。



8.09 继续教育:已获得注册登记的督导师在注册期满再次更新登记注册时,须提供以下所规定的有效证明(其中第一项规定为必要条件):

(1)在一个注册期内接受了超过16小时的专业伦理培训(若接受的伦理培训包含在其他专业培训过程或者课程中,则须单独提供伦理培训小时数的证明),且该继续教育或连续培训项目均达到本标准9.01-9.06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


和(2)在一个注册期内接受超过30小时与督导训练有关的继续教育或连续培训项目(若接受的督导训练包含在其他专业培训过程或者课程中,则须单独提供督导培训小时数的证明),且该继续教育或连续培训项目均达到本标准9.01-9.06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


或(3)每年不少于50学时的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且这些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均达到本标准9.01-9.06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


或(4)提供从事专业教学或培训小时数的有效证明、相关教学大纲和教学日程(以上文件均须督导师所属单位或培训主办单位盖章),每1.5小时非重复内容的专业教学课程或培训工作可折算为1个继续教育学时,折算后的继续教育学时须由注册工作组认定,且不少于30学时/每年(或一个注册期内不少于120小时)。     



8.10 从事督导工作:已获得注册的督导师在注册期满后,再次登记注册时,须符合以下的全部规定:  


8.10.01 在上一个注册期从事个体督导工作(含对实习督导的个体督导)不少于60小时,且其中对注册心理师、助理心理师或注册心理师候选人的个体督导小时数不少于20小时,提供有效证明(个体督导的有效证明中须含有被督导者的联系方式和签名);或对督导师候选人进行的关于督导理论与技术的个体督导不少于60小时。  


8.10.02 在上一个注册期从事团体督导工作(含对实习督导的团体督导)不少于120小时,且接受团体督导的组员包括注册心理师、助理心理师或注册心理师候选人;团体督导的有效证明须含有以下信息:被督导小组的成员名单和签名、督导时间、督导地点。  


8.10.03 个体督导小时与团体督导小时不能相互折算;督导小时与继续教育学时不能相互折算。     



8.11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进行重新注册登记的督导师,其注册登记失效期在2年内的,由注册工作组审核、伦理工作组批准后可恢复注册;因各种原因未进行注册登记的督导师时间超过2年,其重新申请注册督导师时,须满足8.01-8.10相关规定后方可重新注册登记。     



8.12 基于发展需要对督导师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indexgai_25_副本.png

了解中国心理学会

学会简介

中国心理学会(Chinese Psychological Society, CPS)创建于1921年,是我国现有的全国学会中最早成立的学术组织之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


  中国心理学会是由中国心理学工作者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社会团体,宗旨是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国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个人会员是中国心理学会的主体,共发展会员约13000人。中国心理学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自2009年12月第十届理事会起实行“三理事长”制,即由前任理事长、现任理事长、候任理事长共同主持学会工作。


  中国心理学会按心理学各分支学科设立了25个专业委员会,设有10个工作委员会,以及2个期刊编辑委员会。紧密团结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心理学会开展工作。


  中国心理学会主办“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迄今为止已经召开了二十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自2009年起每年召开一次,规模在1000-1500人,是国内心理学领域最大规模的学术交流平台。


中国心理学会于1980年7月正式加入国际心理科学联合会(IUPsyS),荆其诚教授选为执委(1984、1988年)、副主席(1992年);张厚粲教授选为执委(1996年)、副主席(2000年);张侃教授选为执委(2004年)、副主席(2008年);张建新教授选为执委(2012年)。


1984年加入国际应用心理学协会(IAAP)。徐联仓教授选为执委(1984年起连续三届);张侃教授选为执委(1998年);韩布新博士选为执委(2006年)。


1990年加入亚非心理学会(AAPA),王甦教授选为执委(1990年)、联合主席(1992年);林仲贤教授选为执委(1994年)。


1990年加入国际测验委员会(ITC),张厚粲教授曾选为理事。 


  中国心理学会设立会士制度,设有中国心理学会终身成就奖、中国心理学会学科建设成就奖等奖项。设立“荆其诚国际心理学大会青年学者资助计划”,每两年资助青年学者参加国际心理学大会。


官方网站

https://www.cpsbeijing.org